包包 FAQ

在餐廳、旅館包包被偷,店家要賠嗎?民法第 607 條:通常物品要負責,「本店不負保管責任」的告示無效;現金珠寶要先交櫃台

faqs.tw 編輯整理#包包#名牌包#旅行
目錄
  1. 店家什麼時候要負責
  2. 發現被偷,兩個期限
  3. 報警:竊盜是公訴罪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2012 年有人在站上問,在百貨公司的餐廳用餐後相機不見了,想調監視器,服務台卻要他帶警察一起來;2007 年有人在菜市場被拉開包包拉鍊偷走錢包。被偷之後,找店家求償和找警察是兩條路:前者看民法第 606~612 條,後者看刑法竊盜罪。

店家什麼時候要負責

情況 店家責任 條文
旅館、民宿等供住宿場所,客人攜帶的物品毀損、喪失 應負責任 民法第 606 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客人攜帶的通常物品 負其責任 民法第 607 條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沒有報明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 不負責任 民法第 608 條第 1 項
店家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貴重物品,或因店家、員工故意過失毀損喪失 應負責任 民法第 608 條第 2 項
店內貼「本店不負保管責任」 告示無效 民法第 609 條
不可抗力、物品本身性質、客人自己或同伴的故意過失 不負責任 民法第 606 條但書

所以在餐廳把一般的包包、外套掛在椅背上被偷,店家原則上要負責,牆上的免責告示擋不了。但包包裡的現金、珠寶、名錶這類貴重物品,條文要求「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沒有交給店家的,店家不必賠。

「其他相類場所」包括哪些,條文沒有列舉。百貨公司的公共區域、賣場、健身房是不是相類場所,本文不下結論;上面那位網友是在百貨公司的餐廳裡用餐,餐廳本身才是飲食店。

發現被偷,兩個期限

期限 內容 條文
立即 知道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 610 條
6 個月 自發見喪失或毀損時起,或客人離開場所後,6 個月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 民法第 611 條

發現不見,先當場告訴店家並留下紀錄(店名、時間、經手的員工),比回家再打電話更能證明「已即通知」。

報警:竊盜是公訴罪

情況 刑責 條文
竊取他人動產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刑法第 320 條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大眾運輸工具上竊盜,或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 3 人以上等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1 條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與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4 條
撿到遺忘的東西據為己有 侵占遺失物,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7 條

竊盜不是告訴乃論,報案後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決定,和店家要不要賠是兩回事。2012 年那位網友想自己看監視器,被要求帶警察;店家依什麼規定只讓警方調閱,本文沒有查到原文,不下結論。

包包裡的證件和信用卡,要分開處理:身分證遺失補發見 legal 站的身分證遺失補發,信用卡被盜刷見 money 站的信用卡被盜刷誰付。

不適用的情況

  • 店員自己的包包在店裡被偷:2007 年有網友在服飾店上班時包包被客人偷走,店員不是「客人」,不適用第 607 條
  • 路上、菜市場、捷運上被扒:沒有場所主人可以求償,只能報警
  • 自助投幣式寄物櫃:是否算「交付保管」,條文沒有規定,本文不下結論
  • 同事翻包包:刑法第 315 條處罰的是開拆或窺視「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翻包包是否構成,要看翻到的是什麼,站上 2008 年的偷翻包包有罪嗎本文不下結論
  • 把小偷的監視器畫面貼上網:可能涉及個人資料與名譽,本文沒有查證,建議交給警方

實際該怎麼做

  1. 在餐廳、旅館,現金、珠寶、名錶等貴重物品報明內容後交櫃台保管
  2. 發現不見,當場通知店家,記下時間與經手員工
  3. 到派出所報案,說明時間、地點與遺失物品
  4. 先掛失信用卡、提款卡與證件
  5. 保留購買發票或照片證明價值,在 6 個月內向店家書面求償

常見問題

餐廳貼「本店不負保管責任」,包包被偷就不用賠嗎?

不一定。民法第 607 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的主人,對客人攜帶通常物品的毀損、喪失負其責任;第 609 條:以揭示限制或免除第 606~608 條主人責任者,其揭示無效。例外是不可抗力、物品本身的性質,或客人自己、同伴的故意過失造成的(第 606 條但書)。

包包裡的現金和名牌錶被偷,店家也要賠嗎?

民法第 608 條:客人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沒有報明物品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的,主人不負責任;但店家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或因店家或員工的故意過失造成毀損喪失的,仍要負責。貴重物品要賠,先報明交給櫃台保管。

東西被偷多久內要跟店家求償?

民法第 610 條:知道物品毀損或喪失後應立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第 611 條: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時起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客人離開場所後經過 6 個月也一樣。

包包被偷,報警後警察會主動偵辦嗎?

竊盜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 320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在車站、大眾運輸工具上等情形依第 321 條加重為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只有親屬之間犯竊盜,依第 324 條須告訴乃論(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並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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