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發霉導致東西損壞!! - 包包
By Gilbert
at 2011-05-18T00:00
我再三重租了一間套房,它門是一層樓隔了5間,我6月底搬進來時是住在A套房,結果住到12底發先房間發霉嚴重,整片牆都發霉了加上床頭櫃裡面也都是發霉的痕跡,後來跟房東反應,所謂的房東也不是真正的房東,是一間管理公司,也爭執了很久,過年前就讓我搬到B套房,也給我一個除濕機電費降到4.5元,可是從1月底住到現在,這次發霉的狀況讓我更傻眼,我的靴子有好幾雙都發霉的嚴重<下面有圖>,我跟房東說,她說問我有沒有3個月拿出來保養或是除濕機要開來用,也說台灣氣候就是這樣潮濕,它的包包也是這樣,我整個快抓俇,我再這邊住一年我的損失超重的,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D01516752/o/1511051803......Showmore
您好:承租人於簽約搬入房屋居住後,發覺房屋的濕氣真的很重,造成了承租人的物品因為潮濕而損壞。依照民法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之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交付契約所約定之房屋。現在房東更換另一間房間給承租人,但是濕氣過重的情況仍無法改善,不只造成家中物品發霉,對於人體也會造成傷害,承租人可以按照民法第429條規定要求房東改善房屋潮濕的瑕疵。房東如果沒有幫承租人改善房屋的瑕疵,若是承租人自己請廠商來改善,可以按照民法第430條規定修理的費用可以向房東請求償還或是於下期房租中扣除。承租人因為房屋瑕疵無法改善,並且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的健康與財物損失,承租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明,依照第424條規定要求終止契約,並且依照民法第184條提出提出相關舉證對房東要求相關賠償。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且主張損害賠償之人,應舉證確有:(1)損害之發生(財物損失)(2)有責任原因(房東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房客權利)之事實(3)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參照)。參考法規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423條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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