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路或店家攤販賣的偶像明星盜版的周邊商品沒有法律責任嗎?
最近SS3演唱會小巨蛋周邊附近一堆賣盜版偶像周邊的攤販舉例抱枕(自己加印的照片)海報都是店家自己印的包包照片小卡片護貝卡螢光棒這些東西都不會被他們的經紀公司告嗎?還是自己用的照片不是公司拍的宣傳照就沒關係?在光南看到很多明星護貝卡都是韓國後援會拍的照片==我問我一個朋友他說這很容易被告而且會被罰很重的錢我想攤販可能沒關係畢竟是流動的也不容易被抓到但是網路上隨便搜尋一堆什麼韓星網賣的東西都是中國製作的盜版抱枕.照片.隨身杯等等等的他們都不會怕被告嗎@@?尤其是很多賣照片10張壹組就100元貴死人的都不是官方出的東西是因為他們經紀公司要跨海來告這些網路賣家很麻煩所以他們懶的告嗎==?因為我一直以為這都不會被告的我朋友跟我說我才嚇一大跳原本打算幫忙出國買代購的周邊上來網路賣的但又怕這不合法我真的很好奇那些在網路上賣明星抱枕周邊的沒有犯法嗎?還是因為他們在中國所以不會被抓到?如果懂法律或是有這方面經驗的網友可以跟我說就好了真的謝謝囉因為我也知道韓國的明星後援會自己也賣很多跟偶像有關的周邊像是他們後援會自己去拍的偶像的照片也會出寫真書賣還有DVD也有不過都是很有質感的那種就是我也會願意花一千塊買一本的那種桌曆之類的~~不過這些韓國後援會是在韓國而且他們一賣買的人真的很多真的可以賺很多錢==是因為他們的照片是他們自己去現場拍的偶像照片所以就沒關係不會被告嗎?因為是在韓國…經紀公司要告他們應該更容易吧=口=?感謝知道的人的回答了感謝^^…Showmore
網友回覆 3
- Dora
因為沒有人提告-.-如果被經紀公司發現提告勢必要賠錢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即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Showmore
- Hardy
- Iris
屬於違反著作權行為1.網路散佈2.網路下載網頁3.網路販賣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均違反基本刑法所以時緊犯行而檢調警根據這行為向法官申請搜索、傳喚通知而法官認為行為動機明顯違背法律進而命令所屬單位進行筆錄記載,承辦人員做筆錄之後進行審理五種法律的審酌為違背法律行為?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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