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搜索與個人權益問題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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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有對毒鴛鴦開自小客車被緊察臨檢,警察一開門聞到毒品的味道,並進步叫兩位嫌犯下車,此時警察猛翻兩位嫌犯的包包、私人物品....,嫌犯怕藏在包包裡的毒品被發現,對警察說:你有搜索票嗎?憑什麼蒐我東西還來!只見另一名警察上前將他架開,並回說:我們正在蒐啊!你安靜!蹲下!!(警察回答非歹徒所問)因為警力有六七名,那對毒鴛鴦只好乖乖蹲下。Ask:是否只要警察認為你是嫌疑犯就可以進一步的動作而不需搜索票??(向上述情形)那如果今天只是單純小老百姓被誤會怎麼辦?"當下"如何自保?還是要等事後被警察弄完之後在乖乖摸著鼻子去那繁瑣的投訴機關告狀然後又可能得到一個敷衍不滿意的答案?順道一問:"義警"有什麼權利?等同警察?若平民不聽從義警的話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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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1-08-09
是否只要警察認為你是嫌疑犯就可以進一步的動作而不需搜索票?這種行為合法,依據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因為執勤員警已經發現那群人有犯罪的證據,所以進一步查證身分是合法的。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那如果今天只是單純小老百姓被誤會怎麼辦?「當下」如何自保?當然法律也有對於這方面做出相關規定。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至31條都有相關規定,但是大部分都集中在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順道一問:「義警」有什麼權利?等同警察?若平民不聽從義警的話會觸法?講白話一點,以整個警察體系來講,如果警察是大腦,義警只是四肢而已,頂多配合警察執勤,根本不能單獨指揮受檢人做任何動作。但是如果是警察在場請義警配合,如果受檢人不配合,等同不配合警察,到後來就由警察依職權執行一定的程序。...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08-10
不用說毒品味道,資深員警一看人的臉,就知道此人有沒有在吸毒。
Doris avatarDoris2011-08-11
義警沒有任何警察職權,僅是輔助之用,無權開單與人民一樣有權檢舉。至於緊急情況下及嫌疑重大者,警察可以強制搜索後補搜索票!義警有便當錢!平民不聽不會觸法。如果真遇到這種情形,被冤望的話,可以在當下蒐證。後來在控訴警方執法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