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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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七月二日、七月十日止,在台北縣、市竊盜車輛五部,期間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另在台中市搶奪婦女皮包一次,問:(1)甲在刑法上涉犯何罪?(2)甲犯幾罪?(3)甲應判刑幾次?(4)本例在審判中以何人為特定之人?以何事實為審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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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07-01-24
Q:(1)甲在刑法上涉犯何罪?涉的是刑法320條竊盜及325搶奪罪Q:(2)甲犯幾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竊盜依舊法連續犯成立一罪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搶奪罪為另一罪九十五年七月二日、七月十日竊盜,因廢除連續犯,故成立兩罪以上總共是四個罪Q:(3)甲應判刑幾次?依95年7月1日新法施�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7-01-21
緩刑是刑法上的概念意即暫緩執行的意思,犯罪事實都已經確定,只是不執行刑在刑法第74條要件內,法官可能認為被告有悔意,立法目的在讓被告接受社會性之處遇,重新調整自己只要緩刑期間不再犯,就沒有前科紀錄了緩起訴,是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就是檢察官斟酌被告是否有刑法第57條的情事,或是證據不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