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ˋ拘役ˋ或1000圓以下罰金.~這就是說,法院判定他確實對妳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所以援引277條之一作為判決.至於妳說的~是不是有意圖~...可能是刑法第277條與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差別法律上,~過失傷害~的意思就是~不是故意的~既然法院以277條判定,那就表示非過失傷害了....也就是說,法院認為他是有意(因為某種為自己意圖或為自己之意圖不遂...而作出的行為)的了.....至於妳提到~而我心理上也有了影響,導致我現在在我家樓下都神經西西的,這是否跟我的精神狀況有關西?~似乎...妳是有要求~精神賠償~的意思嗎?若是如此,理論上雙方是男女朋友,不是陌生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搶劫ˋ強盜ˋ性侵害....等傷害行為)法律上是有可能判定啦,但情理上.....情侶雙方會動手,應該會先有爭吵,按理說應彼此溝通,也就是說妳可能是有機會可以避免此事發生......除非是毫無徵兆就動手,否則要求精神賠償似乎是比較說不過去的......若雙方曾先有爭吵(當然要看爭吵內容啦...)那對方是否可說妳言詞中傷害到他,要求精神賠償....那就複雜嘞....2006-07-1705:17:21補充:列出法條好像沒用吧?她要的好像不是這個ㄟ.....如果要問到底此案判多久?阿妳手上不是有判決書?上面一定有寫ㄚ...如果想要錢來做補償,因為按照妳的說法是已經判決了,既然已經判決,在法律上,妳男友已為此事負起法律責任,在人情上,既然已經判決,已經沒有用錢和解的必要了.(法律上,若還沒有判決確定,刑法277條之1是可以和解的)基於法理人情都已無迴旋空間,2006-07-1705:19:39補充:所以,要想求得金錢方面的補償是很難的.試以法理上客觀分析,看看是否有機會爭取賠償好了..妳的說法是,因此事件而失去工作,但這是妳個人的說法,法庭的分析未必採信,(法律上的認定是,所受傷害是否已客觀上達無法繼續工作之程度?....也就是說,以驗傷單上記載的受傷程度為準,看看妳受的傷以一般人來說,是否真的失去工作能力...)若是,也許有機會求償(可能須達骨折ˋ腦震盪ˋ癱瘓...等......程度)如果只是擦傷ˋ淤青ˋ抓痕ˋ被打的腫一包...等程度,理論上想成立~達無法工作之程度~是比較難的..2006-07-1705:24:03補充:換成白話來說,也就是...比如說,妳是王永慶ˋ郭台銘的私人秘書,那是否會因為被男友推倒而失去這項工作?在人情道理上,被男友推倒受傷值的同情,應該不至於請假幾天就被解雇,如果因為這樣就解雇員工,被告的可能不是妳男友而是妳老闆了....在客觀分析上,一個人會因為被推倒輕傷而造成無法工作,其實比較難以令人相信(只是依法理推論,請勿介意)...也就是說,或者法庭會覺得,是不是妳本來就不想幹這份工作了,而就趁機將失去工作的責任歸咎於此事件呢?大概是諸如此類的推定.........2006-07-1705:25:45補充:除非,還有一個可能性,能使妳達成求償,比如,妳是林志玲ˋ蕭薔ˋ陳思璇等名模ˋ公眾人物....因臉部ˋ腿部等...受到傷害,失去代言廣告ˋ走秀等機會.....那又不同了......或許這種說法不能被接受,但情形如此,只是針對事實論述..至於精神損害,其界定相當嚴格,以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之~壓力程度~而論,此事件求償,似乎難以成立...2006-07-1705:27:59補充:比如說,經過巷弄,鄰居的狗突然竄出猛吠,使人受到驚嚇,是否可以向狗主人求償?理論上不能....否則郵差就發了...(郵差的工作是送郵件,不包含被狗追..)也就是說,妳男友推妳,使妳倒地,他若被判刑,此刑罰中就已包含使妳受傷ˋ受到驚嚇...的處罰了,所以,賠錢是比較難的....(一般人因受電視ˋ報紙等訊息影響,所以經常會主張自己得精神受損.....這在實際審判上,是非常....那個的..)所以,個人認為,此案應已走完訴訟程序了....2006-07-1705:29:11補充:所以,我個人的建議是,休息幾天,平靜心情,再找一份工作,重新出發會比較好......當然,再找一個好的男朋友更重要吧?.........
傷害罪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80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82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 285 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86 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2006-07-1700:44:31補充:第二二章殺人罪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三章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妳說的應該只有第一項 第二項太嚴重了應該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