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六點時,與男友一同出遊回來,他送我回家後,在我家樓下要求我去他住所陪他,我不願意,遭他推倒,導致全身多處淤腫,也至三重醫院開驗傷證明單,我對他提出告訴,以致地方法院傳喚,爾後,我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說著,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我想請問這是指什麼? 他將會被判處什麼樣的刑責? 且~我想因這事由,因為我不願意去他住所陪他,遭他推倒,因此受傷,這樣是不是有意圖的? 而我心理上也有了影響,導致我現在在我家樓下都神經西西的,這是否跟我的精神狀況有關西? 拜託各位大大︿︿ 幫幫忙解答,小的非常感謝~!
請問我遭男友推打判刑法第277條第1項這是什麼意思?(急)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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