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跟酒駕撞人哪個刑責重 - 包包
By Quanna
at 2010-10-24T00:00
日前走路被騎機車的撞倒對方得知我要報警就跑了原地還有酒味疑似對方喝酒跑掉因為我頭暈又近視(眼鏡掉了)追不到對方就先報警叫救護車我的牙齒有掉的也有斷的臉部部分擦傷手腳多處擦傷瘀血隨身物品也都壞了 包包 衣服 手機 之類事後做完筆錄也往上提告事後警察也找出對方對方說願意負起責任但堅稱他不是故意肇事逃逸說酒駕撞人比肇事逃逸還輕他幹麻跑問題一:我可以跟肇事者要求哪些賠償 問題二:肇事逃逸跟酒駕撞人沒逃逸 哪個刑責重問題三:如果在調解委員會和解 之後的肇事逃逸開庭肇事者會被判比較輕or沒差?問題四:如果對肇事者不跟我和解 上法院對我比較有利還是肇事者?問題五:肇事者都不跟我聯絡了 那我該主動聯絡肇事者還是等傳票??問題六:他說他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 他宣稱是看我沒事才走(我滿臉都是血) 那他這樣算肇事逃逸嗎?問題有點多 我把我僅剩的點數都貢獻了希望大大能用替我分析
日前走路被騎機車的撞倒對方得知我要報警就跑了原地還有酒味疑似對方喝酒跑掉因為我頭暈又近視(眼鏡掉了)追不到對方就先報警叫救護車我的牙齒有掉的也有斷的臉部部分擦傷手腳多處擦傷瘀血隨身物品也都壞了 包包 衣服 手機 之類事後做完筆錄也往上提告事後警察也找出對方對方說願意負起責任但堅稱他不是故意肇事逃逸說酒駕撞人比肇事逃逸還輕他幹麻跑問題一:我可以跟肇事者要求哪些賠償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依肇事比率分攤]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問題二:肇事逃逸跟酒駕撞人沒逃逸 哪個刑責重對方現在再多的辯解,也已無法改變他觸犯的三項罪責"他同時觸犯刑法第185-3條ˋ185-4條:二項[都屬公訴]妨害公共危險罪,另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害罪之犯罪要件。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問題三:如果在調解委員會和解 之後的肇事逃逸開庭肇事者會被判比較輕or沒差?會!只要能在開庭前,達成民事和解,法院是會從清裁處沒錯。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問題四:如果對肇事者不跟我和解 上法院對我比較有利還是肇事者?當然是對方會較不利!問題五:肇事者都不跟我聯絡了 那我該主動聯絡肇事者還是等傳票??首先你要先確認一下,是否確實已經「正式製作提出告訴的筆錄」?過失傷害的部分"屬告訴乃論之案件"必須要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只有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哪怕肇事者只有1%的肇事責任存在,就足以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訴訟程序: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或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你就在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部份"你只能提,過失傷害而已。問題六:他說他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 他宣稱是看我沒事才走(我滿臉都是血) 那他這樣算肇事逃逸嗎?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對方涉嫌觸犯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的部份,屬[公訴],警方務必要另案逕行移送檢署偵辦。且"刑法第185條之4:妨害公共危險罪屬[公訴],警方務必要主動逕行函送地檢署偵辦,不因為肇事者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而免除被提起公訴,不同於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得因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免於提起公訴。...
1.直接叫處理員警,幫忙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自會處理2.損失列表,方便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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