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網路論壇上這樣的發言會構成妨害名譽罪中的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嗎? - 包包Emily · 2009-12-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某位匿名人士在一個開放式的論壇上公開張貼我朋友部落格中的一篇文章(直接貼網址連結)讓多數不特定人士來公評底下回應的文章有很多多數都是在批評我朋友化妝例如:他不化妝一定會嚇死人他臉上的粉有多厚要用厚膜機做測試他這樣子化是要去演哪一齣歌仔戲醜~長的像電視丑角,化妝再濃也掩飾不��包包All CommentsLeila2009-12-18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John2009-12-20這有類似的▶▶http://qoozoo20140926.pixnet.net/Frederica2009-12-19管他~~~告就對了!請不要參!考Related Posts是不是我自作多情罷了???我想請問全新的名牌包是要拿去二手店賣還是當鋪比較好不會寫存證信函如何去除身上麵包味道尋求寄賣服飾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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