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損害之計算)第一項第二款不懂?詳見內容!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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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0-0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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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請問:若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呢?謝謝您的回應!
Tags: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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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0-02-01T23:41
第63條第1項總共有3款,商標權人可擇一計算:1.其中第一款前段是依民法第216條,意即損失填補原則,此時舉證損失的價額責任在商標權人身上,因此後段規定當商標權人無法就損失價額舉證時,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來計算,但要注意後段僅限於無法舉證價鵝時方得使用。2.第二款是計算侵權人所得利益,此時商標權人僅負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一切收入的舉證責任已足,至於例如說賣盜版的成本如何計算則是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若是無法舉證侵權行為中付出多少成本,則損害額就是以侵權行為全部的收入來計算。若是能就成本和必要費用舉證,則可從損害部分扣除,不列入損害計算中。此與一般民法損害填補原則有違,並課予侵權人極高的舉證責任,學者間多有所批評。第二款舉例而言,就是賣冒牌的包包的業者被LV公司告:LV公司舉證包包業者總共賣出了100個LV包包,一個售價5000元,共獲利5000*100=500000元,損害額以第2款計算為50萬元。此時包包業者可以舉證證明冒牌包的製作成本一個是1000元,因此50萬元應扣除成本100*1000=100000元,因此損害額應該是50萬-10萬=40萬元。但若包包業者無法舉證,則損害額是以50萬元計算。本款在實務上並不常見,因為若是以第1款為請求,則得請求的金額為100*LV的原價,金額不可同日而語,因此第2款在實務上算是較少見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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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0-02-02T18:30
我知道桃園永安路上的永全當鋪有在收名牌包因為名牌包很像很少當鋪會收(因為假的太多)我之前要典當包包也是找了非常久才在網路上看到原來永全當鋪就有在收了陳老闆人非常親切服務又好手續簡便快速有需要可以拿去給陳老闆看看滿意再借桃園區永安路與慈文路口永全當鋪03-3020088...

到日本南紀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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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0-01-31T00:00
要到日本南紀旅遊朋友託我買agnesb的包包在南紀可以買到嗎?!其實我對南紀不了解andamp;gt;andamp;lt;一直以為它很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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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1-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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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出發日本,應該帶什麼,怎麼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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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0-01-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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