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的同事某乙常會偷翻某甲的私人物品,某甲的隱私長期受到侵犯,於是作了一件不合法的事。他自製了一顆炸彈,放在一個很外觀很絢爛的盒子裡,一打開盒子這顆炸彈就會爆炸,不打開盒子就不會爆炸(除非防爆小組用特別的方法引爆)盒蓋貼著一張紙,用優美的文字寫著八個大字:「內有炸彈,開盒必爆」再用一排可愛的小字寫著:「裡面真的有炸彈ㄋㄟ,沒有騙你ㄛ,打開盒子會炸傷痛痛唷」然後把盒子放在「自己」的辦公桌上,幾天後乙果然上當,認為紙的內容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他要偷看甲的盒子裡到底放了什麼寶貝,需要用這麼威脅性的語言恐嚇,於是把盒子打開,就炸傷了。甲可能觸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我的問題是,甲對乙犯了傷害罪或殺人罪嗎?需要注意的是:1.甲把炸彈放在自己的桌上,不是乙的桌上2.甲並未允許也未強迫乙去拿他的私人物品3.就算乙拿了他的炸彈,甲也不能確定乙是否會開啟4.甲已經明白警告內有炸彈了5.但上一條偏偏是「實者虛之,虛者實之」的手法
炸彈盒外寫「內有炸彈」,好奇人開啟而引爆受傷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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