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竊盜、業務侵占、逼簽本票 - 包包
By Annie
at 2013-09-20T00:00
某員工任職於一商店,期間涉嫌竊取侵占收銀機內之營業帳款,後經調閱監視器,發現其拿取現金並放入私人包包之行徑,雖可清楚辨識其行為,但金額無法確認,而該店負責人於事發後,逼迫該員工口頭承認其侵占帳款為50萬元,否則報警法辦,現場有錄音存證,並強迫該員工簽下50萬元50期本票(每張1萬元),且於次月發薪日,以該員工兩萬元月薪扣抵兩期本票(即未發薪),問:(1).此員工觸犯之法條應屬業務侵佔或竊盜?其相關刑責及追朔期為何?(2).該店負責人無法確認損失金額,但仍以報警為由,強迫該員工簽下高額本票(此店為平價餐飲店)後開除,是否觸犯任何法律?(3).開除後當月薪水,於次月發薪日直接抵扣兩期本票之作法,是否觸犯勞基法?其相關法條為何?
(1).此員工觸犯之法條應屬業務侵佔或竊盜?其相關刑責及追朔期為何?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業務侵占罪第336條之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員工觸犯之法條應屬業務侵佔或竊盜?這要看員工工作之性質與範圍,其執行業務時,是否有權使用收銀機?如果有權使用收銀機,那就是業務侵占罪。如果沒有權使用收銀機,則是竊盜罪。(2).該店負責人無法確認損失金額,但仍以報警為由,強迫該員工簽下高額本票(此店為平價餐飲店)後開除,是否觸犯任何法律?發生損害弊案,應報警處理,依法定程序辦理。被告有無犯罪?,如何裁罰?應由檢察官認定,由法官判決。老闆不能私下決定處罰之方式,否則就是私刑之行為,這是法所不容的。老闆沒有權利決定對被告之犯行如何處罰,因此被告就沒有簽署高額本票之義務,老闆以脅迫之方式,迫使員工行無義務之事,則已涉嫌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至於老闆開除被告的問題,員工犯下情節重大之錯誤,依勞基法之規定,資方是可以解除契約開除勞方的,因此老闆開除員工並無違法之處。(3).開除後當月薪水,於次月發薪日直接抵扣兩期本票之作法,是否觸犯勞基法?其相關法條為何?只要老闆有支付員工薪資,就沒有違反勞基法,至於老闆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兩期本票,勞基法並沒有明確之規定。依民法第334條(抵銷之要件)之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因此老闆是可以依民法之規定,來主張行使抵銷權的。但員工是否要支付50萬元之賠償債務,必須要經由法官判決,才具有合法性。50萬元本票之債務,仍在未確定中,因此老闆主張要行使抵銷權的話,恐怕是不具合法性的。以上提供你參考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2013-09-2107:00:54補充:員工竊取占用之金額應該不會很多吧!而老闆卻祭出罰款50萬元,這種處罰有失比例原則,況且這屬於私刑,是法所不容的。如果本案依法辦理時,這50萬元之本票,恐會被認定是無效的。50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員工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主動簽發本票的嗎?如果不是員工主動簽發的,那很簡單的推論,就是員工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簽發本票的,這屬於經驗法則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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