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民法上的問題,請大家幫我忙好嗎,謝謝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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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有值1000元皮革可選擇作成價值5000元的皮包和2000元的皮帶,結果被乙廠商(作皮帶的)強制取用,在民法上有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的法條都可以使甲向乙索取賠償,請問一下,對甲來說,甲應該是要選擇不當得利條款來向乙索取賠償,還是選擇侵權行為條款比較有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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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04-12-21
一、皮革乃甲所有,故甲為皮革之所有人無庸至疑(民法765條)。二、乙並非皮革所有,未經所有人甲之同意將皮革制做成皮帶,故乙侵犯了甲的權利,所以甲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惟應該討論的是,皮革本質是否已經改變現況其價值是增值,若經乙加工則乙為加工人,依民法814本文之規定加�
Erin avatarErin2004-12-23
我也贊成樓上說的,用不適法無因管理,請求的範圍遠較侵權及不當得利來的多。侵權乃用於填補損害,不當得利當損害低於他方得利時,亦無法就較高之他方得利主張賠償。
Edwina avatarEdwina2004-12-21
不管是主張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甲最多只能向以請求1000元的賠償,因為甲所受之損害為價值1000元的皮革,其侵權行為的損害是1000元,不當得利下、原物(皮革)因為無法返還(已經製成皮帶),僅能請求原物之價值、即相當於皮革市價的1000元。而前揭兩個請求權的差異在實務訴訟上之運作,以不
Dorothy avatarDorothy2004-12-23
本題涉及請求權競合,原則上甲得自由選擇其請求權基礎。唯個人認為行使上以不當得利較為方便,理由不外乎:1.在舉證責任上,原告就侵權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因此在舉證責任上不當得利是較為有利的。2.就消滅時效而言,侵權行為依197條為2或10年,不當得利在民法上雖未規定,但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