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權利一次耗盡原則?是什麼 - 包包
By Megan
at 2010-06-19T00:00
蕭雄淋教授又把他稱作「第一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或「第一次銷售理論」!主要是在阻卻散佈權的濫用,即合法散佈之著作標的在第一次散佈之後就耗盡散佈權!所謂之「散布權」指著作人享有就其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對公眾散布之專有權利!而該理論則認為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固享有專屬之散布權,但此僅及於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之第一次散布,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作第一次散布後,就該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即喪失控制權,不得再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主張任何權利,此時惟有該特定重製物或錄音物之所有人,得本於物權性質之「所有權」自由行使其物權,其或為販售或處分該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第一次銷售理論」之適用,其目的在劃清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散布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之界線。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被公開散布前,應偏重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散布權之保護,一旦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被公開散布後,就應全力保護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2010-06-2014:38:05補充:你說的是「第一次銷售理論」另外一個相對的限制「平行輸入」或「輸入權」的概念!「平行輸入」乃指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而輸入之重製物外,其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另若其所輸入者屬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製造之合法重製物,則為「真品平行輸入」而經由「平行輸入」管道所輸入者,即所謂「水貨」!與散布權相同的,著作權法禁止「平行輸入」之客體並不限於非法著作重製物,尚包括合法著作重製物。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博優公司代理任天堂輸入WII之前,台灣市面上就有日本進口的WII(是正版)但博優公司卻拒絕這些WII的售後保固跟維修,這些WII只能送回日本原廠!2010-06-2014:57:36補充:而你的問題則會有同時牽扯輸入權與散佈權!散佈權會有第1次銷售理論的限制,所以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作第一次散布後,就該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即喪失控制權,不得再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主張任何權利,此時惟有該特定重製物或錄音物之所有人,得本於物權性質之「所有權」自由行使其物權,其或為販售或處分該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但是這是指散佈的地點是在著作權權人同意的區域散佈,如果是真品平行輸入,那第1次銷售理論雖可以限制散佈權但並未限制輸入權!2010-06-2014:57:44補充:所以你的問題在國外看到國外英文CD比國內便宜他買回來賣,這時用權利一次耗盡原則限制了散佈權,那對於輸入權,仍是有侵害的!所以著作財產權人雖不可以主張侵害散佈權但仍是可以主張侵害輸入權的!2010-06-2401:50:58補充:我不認識章忠信老師,沒有MSN這種方便之門,所以只能讀文章增廣見聞...本地的子公司本身沒有引進的話,那各人或唱片行可自己帶回子公司的產品販賣?這還是侵害輸入權!1.一種是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因為他還沒把輸入權賣出去,你就作了輸入動作...這不就是一種侵害,都被輸入了誰還要跟他買輸入權!2.一種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台灣沒上市,不見得沒有輸入權,有時可能是為了行銷的手段或原著作權人的限制,而須延遲上市!你把他上市,不就侵害輸入權了!2010-06-2401:57:04補充:我用漫畫名偵探柯南各舉個例子好了1.在青山剛昌還沒有把輸入權賣給青文出版社前,有人把香港版的輸入,這時你是青文,你還願意出好價錢買輸入權嗎?有沒有侵害青山剛昌的輸入權?2.青文買到輸入權了,柯南還在印刷場印,有人輸入香港版,你認為會不會侵害他的輸入權?2010-06-2402:02:18補充:個人或唱片行可否自己帶回子公司的產品販售?這個部分就要看,如同上述侵害輸入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進行販售哪種情況!如果是取得授權那當然是OK的!2010-06-2604:39:28補充:David:專利權和商標權領域,主要指銷售權的一次用盡,即附有專利權或商標權的產品在被投放市場後,其進一步轉銷、分銷、使用的行為將不再受權利人的控制。權利人的專有權,在其產品銷售後便一次用盡了。與你後面的回答感覺好像矛盾ㄟ...而且台灣也是禁止平行輸入喔!我上面有說阿!就算是真品平行輸入,也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2010-06-2815:07:21補充:需不需要修法,我不作評論,不過老實講,當初著作權法本來就是應付美國的經濟制裁才修正的!再來太多的限制導致以正常管道引進的音樂讓店家或各人不敢把音樂好好交流,這句話本身就有矛盾或者語病不是嗎?正常管道不代表合法,且合法取得不代表得任意妄為,別說輸入品,就算是取得權利耗盡的台灣上市產品EX:音樂CD,你可以自己在家聽,但是你把他上傳,不就逾越了公開傳輸的界限!就像我上面說的,當你是著作財產權人,你賣出一片CD卻因你的上傳而少賣100片CD,你作何感想?著作權需要在保護著作人跟調和公益促進發展中平衡,他不是有規定合理使用與保護時效,只要你是合理使用或該標的已不在保護時效內,那你怎麼搞都不會有人管!2010-06-2823:22:30補充:自己看著作權法第30條!!...
所謂「權利耗盡原則」,中國稱為「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權利一次用盡),它在著作權領域中,係指發行權的一次用盡,亦即,對於經過著作權人許可(授權)而投放市場之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複製品,著作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部轉銷、分銷等活動並就這些活動在收取報酬。在專利權和商標權領域,主要指銷售權的一次用盡,即附有專利權或商標權的產品在被投放市場後,其進一步轉銷、分銷、使用的行為將不再受權利人的控制。權利人的專有權,在其產品銷售後便一次用盡了。2010-06-2017:15:32補充:將國外版的CD拿回來賣可能不適用「權利一次耗盡原則」,因為版權可能分不同國家區域授權,例如CD分台灣版及香港版,因此很有可能在香港是合法的,拿香港版到了台灣反而變成侵害著作權,這種案例很多。2010-06-2114:41:06補充: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SalesDoctrine),學理上又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ExhaustionDoctrine),係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亦即著作權人對於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首次出售或移轉其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耗盡,則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將之再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著作權人不得再對其主張散布權,是以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就該合法重製著作物享有完全之自由處分權。2010-06-2114:48:39補充:但是,千萬不要忘記,著作權是可以分割的,著作權之權利範圍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在出售CD時其著作權已經被分割過了,在CD的包裝上通常會有所註明,因此並不能用「耗盡理論」一言以蔽之。2010-06-2312:29:11補充:本地的子公司本身有沒有引進不代表該CD開放台灣使用.要看在國外買的CD上面註明的條約,CD上一定會寫本CD限定販賣的國家區域。帶CD過海關很容易被查到,如果CD上有限定使用地,只要不是台灣版的都可能沒收而且搞不好量大時還移送法辦。2010-06-2312:58:03補充:「越來越懶惰」引用了很多章忠信老師的概念,章忠信老師關於著作權的書及文章很多,不過真的太專業;一般沒有法律基礎的讀起來會有點吃力,不過多讀讀也挺好的。我比較懶,不懂時直接MSN找章老師問比較快^^。2010-06-2600:34:27補充:一.看拍賣網有人賣的是從國外帶回的cd或書但已看過或聽過的東西,但也人賣未看和未聽沒拆封那這兩項不同方式去販賣有危害輸入權嗎?答:有沒有拆封並不是判斷是否侵害輸入權的要件。二.當年本地小唱片公司也把出版的唱片版權賣給海外的唱片公司同步發行,這幾年本地一些小唱片公司紛紛倒閉這時海外的唱片公司把當時受權給的歌曲再度發行這樣買回販賣還有侵權的問題嗎?若是小量有分別嗎(我看網路賣的都不會像發行商那樣大量引進)答:既然如題所說是「買到版權的」,原售出版權的唱片公司無論是否已經消滅,都不能再主張其著作權了,因此取得版權的公司再發行;自然沒有問題囉。2010-06-2600:36:40補充:知名的包包有人從國外買回後再販賣和雙B汽車為何有人以水貨進口,那跟廠商牴觸那會侵害輸入權?答:這個行為稱為「平行輸入」,台灣法律是允許的,因此並不違法。2010-06-2600:38:48補充:包包及汽車通常會所主張的是「商標權」,唱片所主張的是「著作權」,兩者不一樣。...
Related Posts
我是今年要進大明的應用外語系請問大明的應用外語系好嘛?基測英文60分去讀會很困難嗎?還有新生訓練那兩天第�� ...
想請問一下去東京自由行有什麼適合我買的東西(國三升高一的學生)藥妝衣服包包有沒有哪些牌子是一定要買的藥� ...
我現在是以基測200分左右(pr35左右)申請到育達高職應用外語日文科但是還是擔心很多問題(還在考慮要不要上�� ...
我喜歡一個大我十歲的哥哥而且我跟他生日還是同一天我最近剛考完試我剛好把課本放桌上他翻了一下我的課本之 ...
COACH包包為美國的名牌包,請問此品牌包包若在美國買是否比較便宜,約在台灣購買的多少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