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被檢察官騙了?!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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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07-10-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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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在網路上賣了一個仿的包包而犯了商標法第82條罪嫌,開偵查庭時檢察官最後說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當時我很害怕會有前科(我是初犯),開口跟檢察官說我不會在犯,請法律和檢察官可以原諒我不要起訴我,那個檢察官回答我,因為我犯罪了不可能不起訴我,又說,簡易判決處刑大概是判拘易或去上法律課程,可以緩刑,如果判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不要再犯罪,一樣沒有前科。說完就叫我在筆錄上簽名,而我因為當時太難過了,沒看筆錄的內容就直接簽名,所以不知道檢察官有沒有記錄判緩刑。  結果最近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竟沒有提到請法官判何種刑或緩刑,那麼簡易判決的結果是不是由法官自由判決,那麼那個檢察官不就騙我?  如果簡易判決的結果沒有緩刑,我可以上訴嗎?因為檢察官明明在偵查庭時有說可以緩刑啊!如果上訴可獲得緩刑的機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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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7-10-17T03:05
雖然個人現服務於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但針對你的問題依據法律規定而提出個人的見解跟看法,僅供參考與個人職業及機關立場無關。我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第451-1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依據法律規定簡易判決確實都是輕微罪名,且有可能獲得緩刑。所以說,針對你發問的主題而言,你並沒有被檢察官所騙。2007-10-1514:46:02補充:你的問題1:「結果最近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竟沒有提到請法官判何種刑或緩刑,那麼簡易判決的結果是不是由法官自由判決,那麼那個檢察官不就騙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普通程序的起訴書作用相同,以一般起訴書而言,檢察官確實可以具體求刑,但也僅於建議作用,而簡易判決的這種效果則依據刑訴法第451-1條第1項規定記載於筆錄,聲請簡易判決後將卷宗送法院簡易庭審判時,法院在偵查筆錄中就可以看到了。不過基於檢審分立及審判獨立的法學觀點,法院是個案不同依據事實用法,於本罪法定罰內判決皆不違法。2007-10-1514:46:21補充:不過你也犯不著太過於擔心,這與你有無看清楚偵查筆錄無關,偵查筆錄僅與事實之有無相關而已,即使檢察官偵查筆錄與事實不相符而記載,在法院審判後〈簡易程序依規定不依普通程序審判,有可能逕行判決〉提出不符上訴,這又關係到你第二個問題,所以回答如後。2007-10-1514:47:01補充:你的問題2:「如果簡易判決的結果沒有緩刑,我可以上訴嗎?因為檢察官明明在偵查庭時有說可以緩刑啊!如果上訴可獲得緩刑的機會大嗎?」緩刑規定如上述刑法第74條,但屬於法院法定職權,另外刑訴法第455-1條第1項規定,你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情形,應當記載於偵查筆錄中,如果沒有記載,還是有錄音帶可以供比對,除了該法條第3項但書情形之外,法院是會依照檢察官的偵查筆錄及請求去判決的。2007-10-1514:47:42補充:如果真的未能獲得緩刑,你當然可以上訴,不要說未獲得緩刑,即使有其他你認為判決處罰過重的情形,你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都可以上訴,除非你認為判決太輕,你為了自己不利益情形,當然就不可以。..2007-10-1514:48:11補充:簡易判決上訴的規定於刑訴法第455-1條: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2007-10-1514:48:19補充:另外,第45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你不服該判決,在你收到簡易判決書之日起在法定不變期間十日內可以提起上訴。2007-10-1514:53:55補充:無論是發問者或其他網友請注意:依據刑訴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而樓上第一解答者所述:「只不過不管是上訴或抗告,都不代表,一定會獲得更輕的刑責,甚至可能改判更重。」這是不正確的。2007-10-1709:48:32補充:除刑法有明文規定科刑加減條文之外,無論是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或者是法院判決緩刑,所參考的是刑法第57條的共有10款情形規定,其中第10款就是犯罪後的態度,和解就是檢察官及法院讓行為人一個自新機會的最好理由,不過並不是有和解就能緩刑,沒有和解就不能緩刑,只要法令有規定有符合緩刑情形,法院都可以依職權判決。2007-10-1710:00:21補充:你問:「緩刑是不是屆滿後視同不起訴?那麼不起訴是否就沒有前科?」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刑責,基於檢審分立、不告不理原則,不起訴就是直接不去追究刑責,緩刑雖然字面上是暫緩執行,若是未被撤銷,就永遠不去執行所宣判刑罰,不適用累犯規定。2007-10-1710:08:32補充:你問:「我現在跟對方律師談和解對我刑事判決有用嗎?」查我國商標法雖然採公訴罪名追究,但量刑斟酌規定於刑法第57條,其第10款規定為犯罪後的態度,有被引用不知悔改而加重於本罪內法定刑罰內判決者,也有引用犯罪後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和解,被宣告拘役得易科罰金緩刑幾年,依據刑訴法規定告訴乃論罪名得撤回告訴必須再第二審判論終結前為之,本案尙在聲請簡易判決,尚未判決當然和解有效。2007-10-1710:13:04補充:你問:請簡易判決處刑快一星期了,就算我跟對方和解付了和解金,會不會已經被判決了?如果我付了和解金又被判刑要付罰金又有前科,那不如不要談和解?法院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後,還要閱卷分案,通常速度不會這麼快,你要和解就要趕快囉,因為你只有販賣一個仿冒包包,通常權利人不會要求金錢賠償,所以才有你所說的:隔天才收到對方代理律師的來函,要我簽切結書,簽回後不追究民事責任。2007-10-1710:23:26補充:至於要不要和解就由你自己去斟酌,最後再補充「上訴」的意義,被告為自己的利益才可以上訴,通常檢察官大都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但也可以為被告利益而上訴,因為上訴是合法的救濟主張,所以被告上訴除了事實變更情形之外,二審頂多只能維持原判,絕對不能判決比原判決還要重的刑罰,否則是違法的,如果被告上訴還可能被判決更嚴重刑罰,無異讓被告裹足不前,而不敢上訴,這有違背立法旨意,樓上第一解答者對於這部份論述明顯錯誤,所以如果所判決不合你意,你可以引用事實理由大膽的去上訴。...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7-10-17T03:38
著作權法申請行政商標法.合法後是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法律科技.侵權問題法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至於刑民法問題?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違反商標法....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7-10-19T21:03
我因在網路上賣了一個仿的包包而犯了商標法第82條罪嫌,開偵查庭時檢察官最後說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當時我很害怕會有前科(我是初犯),開口跟檢察官說我不會在犯,請法律和檢察官可以原諒我不要起訴我,那個檢察官回答我,因為我犯罪了不可能不起訴我,又說,簡易判決處刑大概是判拘易或去上法律課程,可以緩刑,如果判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不要再犯罪,一樣沒有前科。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緩起訴視同為不起訴的一種之外,只要被處刑者,都會留下前科紀錄。刑法第74條: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說完就叫我在筆錄上簽名,而我因為當時太難過了,沒看筆錄的內容就直接簽名,所以不知道檢察官有沒有記錄判緩刑。  結果最近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竟沒有提到請法官判何種刑或緩刑,那麼簡易判決的結果是不是由法官自由判決,判決權原本就在法官手上,檢察官無法左右法官如何判決。那麼那個檢察官不就騙我?不管有沒有騙你,至少除緩起訴之外,能獲聲請簡易判決已經算是最輕的。如果簡易判決的結果沒有緩刑,我可以上訴嗎?本案應該是抗告而非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你所述:檢察官可能是,以第451-1條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所以不得上訴,僅能以抗告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只不過不管是上訴或抗告,都不代表,一定會獲得更輕的刑責,甚至可能改判更重。因為檢察官明明在偵查庭時有說可以緩刑啊!同以上說明!如果上訴可獲得緩刑的機會大嗎?應該這樣說:你不用上訴,獲判緩刑的機會原本就非常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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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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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老婆ㄉ因為ㄊ有ㄌ新ㄉ包包所以想便宜出清因為我不ㄏ用拍賣ㄝ沒信用卡所以想請ㄏㄉ人幫我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