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喝完的利樂包丟在馬路邊叫做亂丟垃圾嗎 - 包包
By Jack
at 2014-10-15T00:00
請問我把一瓶喝完的利樂包放在一個馬路邊有一個條件是,這個地方是資源回收撿拾人常常撿拾的地方然後請問利樂包依法規定應該稱作資源回收那麼我放在馬路邊我這樣算不算亂丟垃圾這四個字還是,應該要叫做亂丟資源回收這六個字呢?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一、資源回收:將已淘汰廢棄的物資再回收利用。如紙、鐵、鋁、玻璃、塑膠等製品。亦作「垃圾回收」。二、垃圾:穢物、塵土及被棄的東西的統稱。三、垃圾回收:將可以再次利用的垃圾整理分類成金屬、塑膠、玻璃、紙類等,最後集中收回的工作。如:「紙類製品的回收是垃圾回收工作的一項重點。」亦作「資源回收」。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條: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二、回收再利用: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三、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四、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五、事業:指凡從事生產、製造、運輸、販賣、教育、研究、訓練、工程施工及服務活動之公司、行號、機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六、再生產品:指以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再者,同一物質對不需要的人就是垃圾,對有需要的人就是資源,甚至是直接可使用的物資。例如:某甲花1萬元買了A包送乙女A包,但乙非100萬以上的包包不背,所以那個A包對乙而言是垃圾,所以乙想把它丟掉,剛好丙女想要,所以乙就送A包給丙女。綜上,對甲而言,他花了1萬元買了A包,送了1個禮物給乙。對乙而言,甲送了1個垃圾給乙,乙又送了1個垃圾給丙。對丙而言,乙送了1個禮物給她。即相對觀點。故您的狀況,經涵攝後可得知:一、對您而言,您把一瓶喝完的利樂包放在一個馬路邊,利樂包雖是您所不欲之物,但因行為不是「丟」,故絕對不是亂丟垃圾,核屬「棄置一個垃圾」。另外,如果您「主觀」上是放一個可再生利用的再生資源,很明確的認定那不是垃圾,而且該處是已被居民長久公認為回收資源集中地,具有普遍共識與慣行,那麼解釋成「棄置一個可回收再利用的再生資源」亦無不可。二、對回收業者而言,是看到了一個再生資源被放在馬路邊。以他的觀點,您的行為核屬「放置一個可回收再利用的再生資源」。...
利樂包是回收物,但放錯地方就是垃圾你丟進回收桶就叫資源回收,丟在路邊就叫垃圾你的說法是常有撿拾人去撿回收,但他還沒收前呢?如果每個人都這樣想,都把回收物丟那裡,能看嗎?所以你這叫亂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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