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姊如果向學妹討賞金,學妹不給,學姊可以告學妹嗎?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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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發生的事,南部某大學的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的4萬塊,雖事後態度急轉直下,同意全數歸還,但傳聞他們有密約:如果學姊被人肉搜索到的話,就要向學妹討1萬2的賞金。請問,學姊現在已經還4萬塊給學妹了,大家來探討一下法律,如果學妹故意向外界透露,她們的背景的話,而導致學姊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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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na avatarQuanna2010-09-17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09-15
客觀看法:學姊撿到錢,有環錢的意願,動機對學姊撿到錢,卻要求3/1獎勵金,以台灣人整體品德來說,雙贏不吃虧學姊撿到錢,學妹家境清寒,仍堅持收取3/1獎勵金,無同理心,理性大於感情主觀看法:有人撿到錢,學妹應該滿心感謝有人會聯絡他,並跟家人商量是否有多餘的錢能交付獎勵金,或
Quanna avatarQuanna2010-09-15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這句話我個人是不太接受的,雖然參考德、日等國的法條,但也不能漠視自己國家向來的文化傳統背景�
Dora avatarDora2010-09-16
父母血汗與自身前途相關錢財.怎可大意遺失!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9-16
我有不同看法若非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30﹪就有可能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如果不違反善良風俗您推論可能不成立12000剛好是30﹪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
Enid avatarEnid2010-09-16
在facebook上也來發動恐龍立委票選!
Lydia avatarLydia2010-09-17
你是在自問自答?法律問題不外乎情理,這問題可以作為省思警惕,不值得深入討論...
Dora avatarDora2010-09-17
我認為是可以的哦但是我認為那麼學妹因該不會這麼做吧..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9-16
害怕被人肉搜索乾脆連錢都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