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可以這樣做嗎?急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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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我妹妹因沒錢而且生日快到了.朋友約我妹唱歌.我妹想跟她一位好友借LV包包稱場面於是因為手機沒繳錢.用公共電話打給我妹一位好友借了一個LV包包.我妹的朋友說<好>並跟我妹說到她朋友家樓下的時候打給她當我妹到她朋友家樓下時因手機沒繳錢不通所以到了她朋友家大樓後用大樓的投錢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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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05-11
基本上如果照你最後四行打的在法庭上陳述的話妳們就是在做偽證,會吃上刑事罪責的。參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今天是對方已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而妳們唯一能自訴的方法就是找到通聯記錄,所以警察才會跟妳們這樣說。現在唯一的辦法只有和解,換取較輕的刑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