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加班費爭議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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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9507-9706月此公司從9703才開始用加班單算加班費!在過去的時間裡都是用考勤補登表來給付加班費(非勞基法給付)今天開勞資協調會時我帶著薪資明細表及計算方式去協調,但是對方公司堅稱我在9707-9703任職期間並無加班!因無加班單!但是加班單依正常公司流程一定是往上呈報後員工怎麼可能會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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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08-09-27
板大您的問題:雇主應置被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況,(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因為雇主沒有您可直接投訴到主管機關或勞保局,應該是告的贏,而哪個午餐費用款項如果是福利金的話,他要跟您要您可以拒絕。2008-09-2513:46:17補充:那就您就往前推97.7.03開始往前推一年這個是一定要保
Mary avatarMary2008-09-25
無論是公司或社會團體都是一樣"記錄比記憶重要"你所提的問題也是一樣既然你無任何紀錄如何證明你在該時段有加班呢既使你現在提告檢察官也是要你付"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