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搶奪...毆打歹徒.保護自我財產的問題.. - 包包
By Ivy
at 2009-03-17T00:00
若包包被歹徒搶奪後,被害人追打歹徒..把歹徒毆打到求饒...(已經有正當防衛了).圍觀的路人(A)有看到這名被害人被搶,在被害人已經做完正當防衛把歹徒毆打在地,讓他無行為自主能力時,在衝上前去毆打歹徒...以導致歹徒重傷!(A是想幫助被害人)請問A他算是故意傷害嗎?...Showmore
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有下列:1.客觀要件:(1)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2)防為行為: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2.主觀要件:防衛意識。而又最高法院30年字第1040號判例主旨,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當被害人被奪取隨身包包後,以追回包包為必要,並非一定非得施行毆打行為,才可預防。加害人是以奪取不法行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侵害財產法益之不法行為已經停止,自無防衛行為可言,毆打搶奪者之行為,有觸犯普通傷害罪之可能,至於圍觀路人更談不上正當防衛了,因為不法侵害之搶奪行為已經停止一段時間,毆打歹徒之行為可論以重傷害罪。...Showmore
正確的引用法條應該是這樣。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強制拘捕)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所以、你自己想一下,當時現行犯已經毫無抵抗能力,又讓被害人壓制在地板已經沒有行為能力,這時候就算它具有現行犯、準現行犯的身分,某某人也不該動用私刑在將其毆打成重傷,若要論罪科刑某某人會觸犯的會是如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致上應該是這樣吧。2009-03-1806:04:07補充:依據版主所提的情形,要構成所謂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依據版主提出的經過,以及他的身分而論、無法構成被害人因防衛過當致人於傷。...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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