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的實例題 - 包包
By Jacky
at 2007-04-18T00:00
一:狗仔A趁機拍下BC親密照片。為何罪責?二:乙趁甲精神愰惚之際,動手從甲身上摘下金項鍊,準備放進自己的包包,卻在項鍊還來沒完全解開時,就被甲的手緊緊抓住。甲乙兩人為此開始爭吵,甲並動手打乙,導致乙右眼淤青。甲乙兩人的罪責是?請替我解答 謝謝
一:狗仔A趁機拍下BC親密照片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乙趁甲精神愰惚之際,動手從甲身上摘下金項鍊,準備放進自己的包包,卻在項鍊還來沒完全解開時,就被甲的手緊緊抓住。甲乙兩人為此開始爭吵,甲並動手打乙,導致乙右眼淤青。甲乙兩人的罪責是?乙竊盜未遂..甲傷害罪1.理由乙成立竊盜未遂罪乙主觀上具有竊盜之故意客觀上著手實行竊盜之行為目前實務以接近財物物色財務為著手之時點何況乙已動手解除項鍊.故應成立竊盜未遂罪.至於搶奪罪之構成要件目前實務係以乘人不備而公然掠奪學說係以不法腕力瞬時奪取使被害人不及抗拒.因此若題意是在公開場合就實務來說是可能成立強奪未遂的.但是學說則是強調不法腕力之實施就題意來說是比較符合竊盜罪的因此應論以竊盜罪.2甲傷害罪之理由對於乙不法侵害甲之財產法益.就正當防衛而言以屬過去之侵害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故其傷害以之行為應論以傷害罪較為適當....
一:狗仔A趁機拍下BC親密照片。為何罪責?刑法第315-1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行為的構成要件:就他人未公開之活動,「無故」用電磁紀錄﹝如照相機或攝影機﹞予以竊錄。二:乙趁甲精神愰惚之際,動手從甲身上摘下金項鍊,準備放進自己的包包,卻在項鍊還來沒完全解開時,就被甲的手緊緊抓住。甲乙兩人為此開始爭吵,甲並動手打乙,導致乙右眼瘀青。甲乙兩人的罪責是?甲之行為情況如下:一、乙未開始著手:若乙仍未開始著手,甲卻將乙毆傷,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二、乙已經著手:甲可主張正當防衛,不犯罪。乙的行為可能犯以下之罪:第325條搶奪罪: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財物,本條未遂犯罰之。但本題被侵害者甲有反抗,故構成本條文。第328條強盜罪:強取他人財物或使其交付,致使他人不能反抗。但本題之被侵害者甲上有反抗之行為,故並不構成本罪。故本題之乙構成搶奪罪之未遂犯。本題乙趁甲於精神不濟之時,欲奪取甲之財物,但行為未完成之時,即被甲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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