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民法上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最高不得逾十分之三。個人覺得這請求是合理的,但最近新聞報導,反而把這種行為當成是一種貪念,變成拾得人不該要求這條報酬。在《呂氏春秋.先識覽》曾有一篇文章說道: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意思如下:春秋魯國有一條法律:「凡是魯國人在其他國家被迫當諸候服賤役的人。有辦法把他們贖回的人,可以來宮中拿贖金。」子貢從諸侯那兒贖回魯人,回來時卻不肯接受贖金。孔子曰:「子貢啊,這就是你的過失了。從今以後,魯國人不會再去贖人了。拿回贖金不會損害自己的德行,不拿回贖金就無法鼓勵其他人效法了。」子路救起溺水之人,那個人用牛答謝,子路收下謝禮。孔子曰:「魯國人一定都會救溺水者了。」孔子看見細微的地方觀察到以後的發展。所以如果真的把這條刪除,勢必未來撿到遺失物,送到警察局的人會更少了。
關於民法拾得人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的看法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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