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放在公共場所的椅子上,拿了衣服覆蓋,有請同事幫我看顧(我去買東西),可是同事沒聽到,五分鐘後回到椅子上,包包卻不見了,周圍附近都沒有,當下直覺反應包包被偷了(服務台沒有人撿到),後來去派出所報案,受理員警卻一直聲明,如果是遺失的話,會被告謊報(本人)或誣告(指拾獲人),請問,我的印像就沒拿著離開去買東西,所以我報被竊應該沒錯吧!又,如果警方真的調監視器,我的確有拿著包包離開,那我是不是真的是謊報嗎?ps.銀行的錢被盜領了><""
這樣算謊報案件嗎?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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