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法律的朋友進來看看,關於偷竊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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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之前與一位女性友人不錯,但發生了些事情已無聯絡,最後一次去女方家時我朋友偷拿了一個名牌包去二手店變賣,事情過了2個月之後,女方去逛二手店時發現了包包,懷疑是她的(女方有證明顯示此包包是她所有)於是去了警察局備案,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此包包是我朋友拿的,只知道是我朋友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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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1-04-15
本件已經事證明確,因為如你所說:沒有證據證明此包包是我朋友拿的,只知道是我朋友賣的。以上這句話,就已經可以合理證明,除非你朋友能供出,包包是何人給的,否則你朋友去了那個女的家,它包包也剛好不見,又是你朋友拿去賣,如果你是檢察官或法官,你會不會認定妳朋友就是小偷?所以為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