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告我會成立竊盜罪嗎?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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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餐廳吃飯,我正在等位子,有一桌客人要離開了我正要入座,發現他們剛座的那桌的塑膠椅上有一個包包,我拿過去問他們是不是他們忘記帶走的,他們說不是,我以為那是上上一桌客人的覺得他們等一下會回來拿,所以我把它放在那張塑膠椅的旁邊因為我要做那張椅子那個包包在我腳旁邊,後來我接到警方通知說那個包包是我後面那桌客人的,那包包主人說它裡面的錢包不見了說是我偷得要告我竊盜罪,可是我並沒有偷,監視器拍到我有可疑動作(手往下摸東西的動作)我忘記我那動作是在幹嘛可是不是在偷錢包,監視器沒拍到包包跟錢包只有拍到我手往下摸,我不知道那包包是後面那桌客人的,因為他們把包包放到後面那桌的椅子上時我還沒進餐廳所以沒看到,他也無法證明包包裡面有錢包,監視器也沒拍到我拿錢包(只有可疑動作),我也拿包包去問人了,請問這樣告我竊盜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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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Wallis2015-02-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我們在以下向您敘述之如果經偵查後,僅有您提及的這些證據,檢察官可能依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0款),若檢察官起訴,本案可能因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而諭知無罪判決,說明如下: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參。二、本案僅以被害人之陳述及監視器畫面拍到您手往下摸的動作,應尚不足為您犯竊盜罪之證明,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能僅以推測之方法,為有罪之認定。以上為我們的回答,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再與我們聯繫! 本問題之回覆,由東海大學法律服務中心,專責線上服務團隊以及顧問律師團輪班為您提供品質及效率兼具且免費的解答服務。  能為您解決問題是我們最大的榮幸!  歡迎前來本中心官方網站瀏覽最新、最生活化的法律資訊!您的瀏覽將是我們的最大鼓勵!...
Lily avatarLily2015-02-10
最近這種無來由的竊盜告訴案件,愈來愈多....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2-09
若監視器是連續拍攝,只拍到手往下摸東西的動作,而沒拍到包包跟錢包,只有拍到手往下摸,竊盜不成立。~刑事是有利被告之無罪認定,若無證據證明有罪則屬無罪,你可說手往下摸想找遺失者之身份文件好歸還失主。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2-11
應該是罪證不足不起訴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