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個人權益問題~請大家幫我個忙,謝謝你們!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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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於2007年02月09日及12日於新竹市xx補習班,我在上班時錢財遭竊,進補習班時間為18:00左右,中途下課休息時間,我至工讀生休息室看我皮包發現錢財不見了,當時馬上告知補習班工作人員,02月12日他們補習班人員說要為我處理,於02月13日給我的答覆,說著:{錢我們幫你拿回來了,我們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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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a avatarZora2007-02-15
偷東西非告訴乃論罪然而你沒提出事實情況警查或檢方無法替你伸張一旦檢警知曉有此事時就會主動介入偵辦所有過程來龍去脈告知警察要求提出監視證明不過補習班可能說被洗掉了補習班之所以隱匿嫌疑犯主因可能於偵查過程中為向你交代而給予嫌疑人字心自首改過的機會之承諾反正補習班說了嫌疑�
Lucy avatarLucy2007-02-14
我是認為..要先了解你的目的是什麼?要告.沒問題...但是.你的目的是什麼要先想一下..如果把這樣的案例當題解的話就是,補習班方面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而在此所謂的人犯【即犯人】無論國家司法機關是否開始刑事追訴或是已判決確定,都不管.只要是違犯刑法者皆屬
Jack avatarJack2007-02-15
做法如下:1.首先你先取得證據...方法:帶著錄音筆去補習班ㄝ,再次要求偷竊者出面道歉!!!(即可證明有偷竊者,而你是受害者,以免補習班人員來個死不認帳)2.寄存證信函給補習班,要求道歉,如不理會依法辦理等語!!3.如對方真的不理會!!!帶著證據去警局報案,要求偵辦!!!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