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有點長,請大大們大發慈悲看完吧.....)二月底上台北時,使用了行李包(裡頭有一包過去工作時薪轉用的帳本、印章及卡片,卡片背後我都有用便利貼寫上號碼;後來檢查共有四家),此行李包是我之前搬家時使用的,裡頭有的就只有一個包包;去了三天兩夜,住在親威家,在台北這幾天,去了很多地方,行李包也帶著,每到一個地點,都會將行李包放在大廳,想說裡頭都是衣物,並沒想到要把裡頭的包包帶在身上,後來回到宜蘭家後,行李包一直放在房間裡頭,也沒去動過,直到三月五日北上過朋友生日時,並沒把行李包帶著,三月七日回來宜蘭後接著上班,直到三月十日放假時,在家整理房間並且將行李包裡的衣物取出,當時並未查覺東西不見了,直到隔天要上班時,將行李包收入箱子裡時,都會習慣看裡頭我放了什麼,那時才發現我的包包不見,當時就趕緊報掛失,報掛失時,銀行跟我說我的帳戶已被通報為警示帳戶,無法做任何的行動或存出入,並且將警員的電話給我,後來就去上班了,三月十二日上早班時我遇到我們鄉的警員,並且將此事告訴警員,正好他也在找我,當下趕緊要我聯絡蘇澳分局的警員,聯絡上後,對方要我下班到案說明,所以我三月十二日時就做了筆錄,將所有的情形告訴了警方,而後,我也請警方替我查詢我其他三本是否也被利用,後來再次又發生同樣情形:我的帳戶被人利用為人頭帳戶,使用我的帳戶行詐騙行為;而後我還是繼續報掛失。總之,我昨日四月二十八日開庭時,檢查官似乎認定我就是行詐,要我認罪說我販賣存摺,最後問我是否認罪,我當然是否認。說實在我也是受害者,搞成這樣,我真的很助也很生氣更無耐。看來我得要再收傳票了...請各位大大們,提供我一些法律知識,像我這種狀況該怎麼辦>"<...Showmore
急!!!遺失帳本...被人盜用...搞到自已變詐欺犯==!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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