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刑法問題!20點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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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於某街遇一拾荒小孩丙(已滿十四歲),誤認為未滿十四歲,擬加利用,約其同往偷東西,得款分用,乃偕至某工廠牆外,由丙爬入,在該廠倉庫偷得皮包數件,將之擲出牆外,由甲、乙接贓,正擬繼續進行,被人查獲。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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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05-06-07
實務上德國實務界對此看法也是相當地分歧,此處僅就較具代表性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意見加以列出:有認為原則性例示規定係刑罰裁量規定,其僅係有關於刑罰量上的問題而已,而且在一般的刑罰裁量事由及獨立的加重構成要件兩者之間尚無強烈的本質上的區分。也有認為原則性例示規定應該如�
Isla avatarIsla2005-06-06
因甲和乙叫丙爬入某工廠之倉庫其行為已構成了教唆犯的條件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罰之所以甲和乙可以以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第4款規定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以丙因未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