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2點51分,我加班下班騎車回家,同事騎在我前面,我們騎在機車道偏快車道(有安全島),前方有輛機車要左轉(有方向燈),但因為她是在路中央,我以為她會先靠右待轉(那邊沒有紅綠燈),所以同事先過去,對方以為沒車便左轉,我煞車不及便撞了上去(有閃一下是擦撞)對方可以走但脊椎受傷醫生要她休養三個月。我因為掉進安全島樹叢所以不是那麼嚴重,右手食指挫傷(現在還不能彎),之後雙方談和解(是在一個議員的服務處談的,還沒透過調解委員會),對方要我們賠償她三個月薪水,但我們無法接受,之後不歡而散,現在警局通知對方要告我們過失傷害。交通大隊結果報告寫雙方說法不同,無法判定過失責任。但寫我方疑似超速(自認時速50公里)。然後說我移動現場(是那女的要我把她包包放進車箱裡)和解時因為她完全沒有談到她忽然左轉的這部份,所以我不能接受她的要求。請問下一步該怎麼做?
和解不成,對方要告過失傷害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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