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車禍輾屍案,總覺得台灣過度民主氾濫公權力不彰,剛才突然突發奇想,如果未來修一種法,新增一條叫襲警罪,普通襲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依傷害罪加重其刑2分之1,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我就不信以後還有人敢對警察叫囂。另外制定一部警察法,裡面明訂用槍時機,例如臨檢時直接開車跑掉,可依法用槍,這樣就不會有爭議了,不然覺得台灣的警察還真是很沒用,根本沒什麼公權力,想聽聽看各位有什麼看法。聽說很早以前有人犯案被抓是直接先被K一頓再說!好猛喔!呵呵!
台灣警察公權力不彰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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