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我朋友在六月底晚上約十一點左右,在路上發現散落地上的鈔票,約撿到一萬元左右,在現場等了半個小時後,未見失主返回,想說時間很晚就先回家了..事後未拿到警察局報案,大概在七月二十號左右,接獲警察電話,失主已經提告..其實也不是不還,不然當時怎會在路口監視器下等了半小時.錢也都放在另一個包包未動.警察是希望私下和解,昨天打給失主,她一提要精神賠償,我朋友就火大掛電話了...這應該是告訴乃論罪吧侵占遺失物問題:1.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這是改告民事責任嗎?2.如果沒有和她和解,會影響判決嗎?3.法條上是寫罰金五百,折合新台幣是一千五百嗎?這樣是不是就會留案底?4.爬文有看到無因管理,有點不懂此意思,能適用嗎?效果是什麼?今天要去警察局作筆錄,煩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侵占遺失物能求精神賠償嗎 -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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